手寫委任證
- Date2019-08-03
- Case ID 5314
- 相關人物/單位 Related unit(s) PC 52745 李國峯
有至少數名警員用白紙手寫委任證貼在背心上,而非將本身的正式委任證置於胸前,無法證實真正身份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20章第20-14條:
7. 警務人員須妥為保管自己的委任證,除 交給較高級的人員外,不得交給其他人。任何人員均不得複製或授意他人複製委任證,亦不得藏有複製的委任證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20章第20-14條:
2. 只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,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。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,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,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。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,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,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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