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.10.04 政府引緊急法訂立《禁蒙面法》明日實施 林鄭:不能任由暴力升級
特首林鄭月娥今午會同全體司局長見記者,宣布行政會議通過引用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。林鄭月娥表示,制定《禁蒙面法》並非一個容易的決定,但是「必須的決定」,法例將在明日(5日)開始實施。
林鄭月娥指,因反對《逃犯條例》修訂引起的示威集會,在過去一段時間變得越來越頻繁、影響地區廣泛,衝突亦變得越來越激烈。林鄭月娥表示,壓制違法行為、支持警隊執法,是特區政府一貫立場和管治目標,因應香港已出現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,政府不能任由暴力升級。
不過林鄭月娥強調,政府現時決定引用《緊急法》,並不等同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,但因應香港已出現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,政府有權根據《緊急法》訂立任何符合公眾利益的規例。
「禁止蒙面規例」(禁蒙面法)的適用範疇以及罰則等重點整理如下:
(ㄧ)生效日期
自2019年10月5日起實施
(二)哪些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屬罪行
1. 非法集結(無論該集結是否屬公安條例所指的暴動)
2. 未經批准集結
3. 警務處長已按《公安條例》第7或13條接獲通知、而並無按《公安條例》禁止或反對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
(三)身處有關集會或遊行等活動,哪些人使用蒙面物品可屬「有合理辯解」
1.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,為了人身安全使用蒙面物
2.因宗教理由使用蒙面物
3.因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使用有關蒙面物品
(四)罰則
1. 上述一經定罪,罰款2.5萬元(港幣,下同)、監禁1年
2. 若拒絕遵從警務人員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及核實其身分,一經定罪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
(五)罪行的檢控限期
犯罪行當日起計的1年內展開
(六)立法程序時間表
刊登憲報:10月4日
生效:10月5日
提交立法會:10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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