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證便衣警制服青年 無故噴椒襲擊記者
- Date2020-05-13
- Case ID 59364
- 相關人物/單位 Related unit(s) 林展培
2020年5月13日晚上約9時,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「賀你老母生日和你Sing」。有示威者懷疑在破壞喜茶店面時被現場的便衣警員制服,便衣警員將該名男子壓制在地後舉起胡椒噴霧指向其他在場人士,並一度在無預警下射向正在責罵警察的市民,而便衣警員全程未有展示其委任證。其後大批軍裝警員到場支援,並向群眾施放胡椒噴霧,多名市民及外籍商場職員感不適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32A章 《警察(紀律)規例》第I部第3條:
(2)違紀行為指 ——
(k)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能,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損失或損害;
《香港法例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40條:
普通襲擊
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1年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39章第39-05條:
在事發現場的人員,須:
(a)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,盡量配合傳媒工作;以及
(b)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。
警察《程序手冊》第39-04條
警務人員應注意,傳媒有權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地方可見範圍的地點進行攝錄或拍照,即使所拍攝的是警方控制的行動。攝影師及電視台攝製隊尤其應獲准在最佳位置拍攝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讓傳媒像其他市民一樣,不受限制進出任何公眾地方,但無需為他們的言論或報道負責。這方面傳媒當能自行作出判斷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20章第20-14條:
2. 只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,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。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,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,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。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,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,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20章第20-14條:
5. 如軍裝警務人員在上文第4(a)及(b)段的情況下未能按要求出示委任證,其後待情況許可便應即時出示委任證。如警務人員沒有出示委任證,不論是要求不合理或最終未能遵辦,均須在記事冊內說明。
相關事件:0513沙田和你Sing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