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暴警蓄意用長盾推撞記者
- Date2020-01-01
- Case ID 33105
1月1日夜晚,軒尼詩道上警察衝前制服市民,期間一度以長盾推撞記者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39條:
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
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3年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32A章 《警察(紀律)規例》第I部第3條:
(2)違紀行為指 ——
(k)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能,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損失或損害;
《警察通例》第39章第39-05條:
在事發現場的人員,須:
(a)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,盡量配合傳媒工作;以及
(b)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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