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方自行「揀選」傳媒採訪 港台、立場、獨媒及多間國際新聞社被禁採訪
- Date2020-08-10
- Case ID 66302
- 相關人物/單位 Related unit(s) FMLC HQ 2lc、警察公共關係科
警方搜查壹傳媒集團大樓期間,只安排部分媒體記者進入封鎖範圍訪問,被拒絕的媒體包括香港電台、立場新聞、路透社等,記協批評做法無理。
香港電台上午到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外採訪時,一度被警方拒絕進入採訪區,期間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向獲邀傳媒簡介案件。
香港電台向在場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被拒原因,對方指由於現場並不寬敞,只能容納少量傳媒進內,故揀選一些本地、規模較大、過往警方行動中沒對警方帶來阻礙和威脅的傳媒入內。
香港電台多次詢問何時再安排,對方只說會「再安排」,及至中午12時左右,香港電台終獲放行。
《基本法》第27條:
香港居民享有言論、新聞、出版的自由,結社、集會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,組織和參加工會、罷工的權利和自由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39章第39-05條:
在事發現場的人員,須:
(a)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,盡量配合傳媒工作;以及
(b)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