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耳道被高壓水炮直射 鼻孔噴血
- Date2020-07-01
- Case ID 65650
《蘋果》一名記者和一名攝記在20秒內3度遭水炮射中,記者耳道被高壓水炮直射,鼻孔噴血;而攝記則全身泛紅及出現敏感情況。
壹工會多次翻查相關直播影片。水炮車駛近記者群時,僅廣播一次「反光衣走開呀,催淚水走開呀。」兩、三秒後先向另一側記者發射水炮,其後再廣播僅完約兩秒後,水炮車直接向《蘋果》記者和攝記發射。記者向後撤退期間,水炮車再向《蘋果》記者發射。當記者躲在行人路商舖的角落,水炮車第三度向記者發射。
壹工會要求警方解釋,在短時間內三度用水炮攻擊《蘋果》記者的理據,亦要求警方向受傷記者致歉。工會認為,警方高層無意約束前線警員行為,縱容警員攻擊記者,情況豈止「不理想」三個字。當記者退開到行人路仍被水炮狙擊,情況已經是蓄意傷人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39條:
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
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3年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39章第39-05條:
在事發現場的人員,須:
(a)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,盡量配合傳媒工作;以及
(b)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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