蓄意向記者頭部近距離射水炮 記者擊中彈飛倒地
- Date2020-07-01
- Case ID 64277
- 相關人物/單位 Related unit(s) AM9897
今午 5 時,警方水炮車停泊在灣仔菲林明道路口,有市民躲進日本城暫避,一名記者持攝影器材上前,向店內拍攝。怎料距離數米警方水炮車向該記者發射水炮,男子頭部被擊中彈飛倒地,由急救員治理。該記者其後已送往醫院治理。
網媒 Flash Media 證實,被水炮擊中的為該媒體的特約攝影記者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39條:
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
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3年。
《警察通例》第39章第39-05條:
在事發現場的人員,須:
(a)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,盡量配合傳媒工作;以及
(b)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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