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亂中止不反對通知書後 向遊行人士及記者發射水炮
- Date2020-01-01
- Case ID 31739
2020年1月1日元旦大遊行,警方勒令中止遊行,約7時許,警方出動水炮車驅散仍聚集的市民。警方水炮車在灣仔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發射水柱,射向路障,亦有記者被射中。
晚上近7時,警方防線在軒尼詩道,向銅鑼灣方向推進,在越過路障時,向雜物射水。
警方水炮車晚上7時在中環德輔道中射水,裝甲車亦在場戒備。
《基本法》第27條:
香港居民享有言論、新聞、出版的自由,結社、集會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,組織和參加工會、罷工的權利和自由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39條:
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
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3年。
《香港法例》第232A章 《警察(紀律)規例》第I部第3條:
(2)違紀行為指 ——
(k)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能,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損失或損害;
《警察通例》第39章第39-05條:
在事發現場的人員,須:
(a)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,盡量配合傳媒工作;以及
(b)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。
相關事件:0101元旦大遊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