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不反遊行路線中向大批密集群眾施放多枚催淚彈
- Date2020-01-01
- Case ID 31715
民陣發起元旦日遊行,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,遊行隊伍途經灣仔軒尼詩道,與警方發生衝突,警方施放至少兩枚催淚彈,落入人群中,有催淚彈跌在地上,一度冒出火燄。
警方施放催淚彈後,有市民向警察防線投擲雨傘等雜物及汽油彈,有人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交界組成傘陣,有長者受催淚煙影響不適,需要義務急務人員協助洗眼。
當日下午5時許遊行仍在前進期間,已有傳媒拍攝得警方在盧押道施放最少兩枚催淚彈,翌日在記者會謊稱近7時才在灣仔天樂里使用催淚彈。
《基本法》第27條:
香港居民享有言論、新聞、出版的自由,結社、集會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,組織和參加工會、罷工的權利和自由。《香港法例》第232A章 《警察(紀律)規例》第I部第3條:
(2)違紀行為指 ——
(k)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能,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損失或損害;
(j)在執行職責的過程中,或在關乎警隊履行任何職責或職能方面,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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